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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阿东装修服务部与丽水市大赢家游艺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莲都区阿东装修服务部,丽水市大赢家游艺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492号原告:丽水市莲都区阿东装修服务部。注册号:331102660186130。经营者:邱华东,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丽水市大赢家游艺娱乐有限公司。住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号金汇广场商业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6K13K。原告丽水市莲都区阿东装修服务部与被告丽水市大赢家游艺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野松独任审判。被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丽水市莲都区阿东装修服务部诉称:2016年9月24日到2016年12月25日期间,原告受被告委托,为其装修座落于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198号金汇广场商业中心4楼的房子,包工、包全部材料共计人民币907000元。截止2017年4月29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630000元。但实际上,在工程过半被告支付原告的数额少于合同所协议的总工程款的40%。工程完工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总工程款的50%也未做到。之后,工程完工后第一个月支付款达到总工程款的60%,完工后第二个月支付总工程款的90%,完工后三个月余款结清都未做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为其装修房子的余款277000元,并支付违约付款所产生的利息(以银行利息为准)。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9月23日签订的装饰装修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1)中方式解决:1、提交丽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约定,发生争议的提交丽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被告在首次开庭前亦以有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的该案提出异议,对此本院认为,该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不具备管辖权,依法应驳回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丽水市莲都区阿东装修服务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野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煜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