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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宝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宝才,男,汉族,1982年1月1日生,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周文军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二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吴驭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池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