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兰与姜美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姜美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38号原告:王兰,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连震,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美茂,男。原告王兰与被告姜美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兰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兰负担。审判员 江世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