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泰州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宇宙电机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宇宙电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350号原告:泰州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海陵区丰联路8号。法定代表人:夏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宇宙电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龙溪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沈洵。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宇宙电机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4元,依法减半收取707元,财产保全费690元,合计13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郁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