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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辖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嘉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1205-1室。法定代表人:钱少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轩,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林,女,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系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嘉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4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嘉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敏审 判 员  赵梦辉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家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