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7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000号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住磐安县安文镇昌文路15号。法定代表人:楼方寿。被告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建湖经济开发区永兴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龚仕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马荣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