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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丽霞与胡树田又名胡军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丽霞,胡树田又名胡军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6民初76号原告:姚丽霞,汉族,农民。被告:胡树田又名胡军彦,汉族。原告姚丽霞与被告胡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丽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0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7月被告借原告丈夫现金18000元。2010年原告丈夫患病期间,原告多次索要未果。2011年4月原告丈夫去世,原告仍多次索要但被告却避而不见。为此,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胡树田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农历7月11日被告借原告丈夫宋怀连现金18000元,并出具了借据。2011年4月原告丈夫去世。该借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丈夫出具的借据,可以证实被告借原告丈夫现金18000元这一事实,现原告丈夫去世,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此债务。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胡树田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姚丽霞借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胡树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