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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子坤与李文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坤,李文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320号原告:朱子坤,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堂,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子坤与被告李文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朱子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子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子坤负担。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