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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更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飞���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363号罪犯李飞,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阳市文峰区人,初中文化程度。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文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李飞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013年6月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飞于2012年2月1日,带领刘强在安阳市开发区和文峰区石家沟附近踩点欲盗窃汽车。同月2日凌晨,刘强在安阳市文峰区石家沟安阳县委家属院门口及石家沟村盗窃两辆东风本田汽车。后罪犯李飞等人在周口市销售赃款时被抓获。经鉴定,两辆被盗车辆价值共计425766元。根据上述事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交纳)。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冯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