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174号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张某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张某财产信息,核实到其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英审判员 郭娟审判员 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