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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174号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张某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张某财产信息,核实到其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英审判员  郭娟审判员  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