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贻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贻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379号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593480547Q。法定代表人桑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妹,女,1969年9月9日出生,住浦城县。被告:林贻洪,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贻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燕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晓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