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5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钱立洪与唐新成、淳安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立洪,唐新成,淳安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5263号之一原告:钱立洪,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新成,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淳安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睦州大道522号-3幢。法定代表人:唐新成,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涛,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慧芳,女,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立洪诉被告唐新成、淳安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立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钱立洪负担。审 判 长 洪来兵人民陪审员 刘荣平人民陪审员 汪桂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静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