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朝阳区吉利建筑设备租凭站与崔范权、长春市大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区吉利建筑设备租凭站,崔范权,长春市大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区吉利建筑设备租凭站,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经营者张百英,男,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崔范权,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大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乙六路于丙四十一街交汇处于申请执行人朝阳区吉利建筑设备租凭站与被执行人崔范权、长春市大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范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朝阳区吉利建筑设备租凭站381,094.27元、丢失设备赔偿款142,689.00元、律师费15,000.00元,共计538,783.37元;二、被告崔范权应以523,783.32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为标准向被告朝阳区吉利建筑设备租凭站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违约金数额累计不超过150,978.76元;三、被告长春市大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合约约定范围内产生的各项费用519,022.73元及违约金(以504,022.7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累计不超过150,978.76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朝阳区吉利建筑设备租凭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长春市大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范权追偿;五、驳回原告朝阳区吉利建筑设备租凭站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崔范权、长春市大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