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桂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与冯小秋与冯星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桂,冯小秋,冯星伟,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苏桂。申请执行人:冯小秋。申请执行人:冯星伟。法定代理人:苏桂。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益全,主任。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法定代表人:李益全,主任。申请执行人苏桂、冯小秋、冯星伟与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民终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阶段以(2016)琼0106民初26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名下在海口市信用合作联社椰海分社账户21010XXXXX上的存款25万元。现因执行需要,需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并将195853元扣划至本院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在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椰海分社(账户:21010XXXXX)的存款25万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在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椰海分社(账户:21010XXXXX)内的存款195853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