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宁平、田亚红、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宁平,田亚红,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宁平,男,汉族,1977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田亚红,女,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矿山路东方罗马花园9号楼10206室。法定代表人刘万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宁平、田亚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宁平名下有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矿山路988号东方罗马花园第20幢1单元7层10708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宁平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矿山路988号东方罗马花园第20幢1单元7层10708号(预售许可证:2010040合同登记号:Y10112679)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