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成,男,1997年7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2016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8日12时许,李某打电话向被告人刘成求购价值300元的毒品,并约定在本市南川区交易。当日12时26分许,在刘成将3小包净重为0.75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俗称“冰毒”)和3颗净重为0.2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俗称“麻古”)交给李某并收到李某支付的300元购毒款,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当场将二人抓获,在李某身上查获了上述毒品,在刘成身上查获了4小包净重为0.74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2颗净重为0.14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公安民警对上列毒品予以扣押、称量、封存、提取。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017年5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成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被告人刘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刘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币。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5月8日起自2018年7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36克依法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处理。扣押在案的毒资现金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期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