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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刑申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伟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晋刑申207号吴伟: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并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晋刑三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以原判量刑过重,新的证据证明医院对被害人张某的死亡有过错,可能影响原判的定罪量刑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2年7月19日20时30分许,在太原市××区交叉口附近,你与被害人黄某及其女儿李美艳因琐事发生争执,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单刃刀捅伤黄某的腹部,后又持刀与李美艳的男友被害人郭某发生打斗,李美艳与在场的被害人张某上前拉架,你又持刀捅刺张某的背部一刀、李美艳的胸腹部等处、郭某的左臂等处,后在逃离现场时,将阻拦你逃跑的刘飞云左臂捅伤;被害人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的损伤属重伤;郭某、李美艳的损伤属轻微伤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董苗的报案材料,黄某、李美艳、刘飞云、郭某、魏志军、张星星、张肖艳、李耀忠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及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实你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关于你申诉所提原判量刑过重,新的证据证明医院对被害人张某的死亡有过错,可能影响原判的定罪量刑的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你的捅刺行为与被害人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你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判根据你无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对你定罪量刑是适当的,你所提医院的过错责任不足影响对你的定罪量刑,故所提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吴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和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