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金岭、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岭,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岭,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赵鹏程,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彦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有波、赵得良,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金岭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管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251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金岭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一份,杨金岭称其与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就本案的涉案合同重新达成和解协议,原诉讼中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金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杨金岭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金岭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于岸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