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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金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赛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赛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674号原告:重庆金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法定代表人:冯先伦,职务:董事长。被告:重庆赛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法定代表人:唐世华,职务:执行董事。原告重庆金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赛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金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金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家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