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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章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章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23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章置,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谢章扬,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章置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章置及其辩护人谢章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章置于2011年9月间,明知福力绿地农庄(安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台湾人,谢章置受杨某之托,代为管理该农庄的基建)的塑料大棚不是由有资质的公司承建,因而不能申请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其遂虚构该塑料大棚是其个人所有,且是由有资质的泉州奥牛农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另案处理)承建的事实,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57850元,扣除泉州奥牛农机开发有限公司提取的分成、税收后,福力绿地农庄(安溪)有限公司非法获利38000元。被告人谢章置于2015年12月31日被抓获。案发后其主动向公安机关缴交暂扣款578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章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某1、林某1、陈某2、董某的证言,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材料,发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谢章置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外资企业登记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章置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章置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谢章置认罪悔罪,且已退缴赃款,其主观上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没有为自己直接牟利的意图,客观上亦没有直接从中获利,其套取的款项是给予福力绿地农庄(安溪)有限公司,因此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谢章扬辩称被告人谢章置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已退清赃款,建议免予刑事处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谢章置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章置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谢章置退缴的违法所得款38000元(从暂扣款扣缴),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丁仕人民陪审员  陈文飞人民陪审员  吴瑜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