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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余问和与魏从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问和,魏从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926号原告:余问和,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陆茜,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从为,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现住湖北省安陆市。原告余问和与被告魏从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余问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问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问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余问和负担。审判员  胡学鹏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谈宏亮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