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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秀梅与河源市源城区信泰商务酒店等两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梅,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信泰商务酒店,方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82号申请人陈秀梅,女,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信泰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方有江。被执行人方有江,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信泰商务酒店、方有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秀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证明。本院查明,申请人陈秀梅于2016年11月3日接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转让,双方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信泰商务酒店、方有江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陈秀梅,现申请人陈秀梅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陈秀梅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申判员陈华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志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