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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肖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78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意,男,199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麻城市(上述信息均系自报)。2016年1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意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恩静,被告人肖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意于2017年3月11日凌晨5时许,在本市江汉区单洞路18号聚银大厦门口,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车牌号为鄂A×××××的别克牌小型汽车内价值人民币200元的53度原始祖赖茅酒1瓶及价值人民币1920元的400克礼品装金骏眉茶叶2盒等财物。公安机关于次日将被告人肖意抓获归案。所盗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监控录像截图、报案材料、户籍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购物发票、送货单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肖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肖意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盛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兴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