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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XX、祝林港与张秀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林港,XX,张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林港,男,1985年4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臣,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臣,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文,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叶,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祝林港、XX因与被上诉人张秀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10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祝林港、XX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祝林港、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林港、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上诉人祝林港、XX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印龙审 判 员 潘 蓉审 判 员 沈 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魏 举书 记 员 邸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