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行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熊小琴、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小琴,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行终3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小琴,女,1972年9年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站北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晨,局长。委托代理人喻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豪,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小琴诉被上诉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以下简称成华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行初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决策、决定以及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政策或者理由的申请,实际上是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解释、说明、论证其行政行为合法合理,不属于行政机关提供其制作、保存的已有信息的情形,因而,熊小琴的上述申请,不属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职权、职责范围,对因上述性质的申请引起的诉讼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熊小琴的起诉。宣判后,熊小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使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成华国土局二审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上诉人熊小琴申请被上诉人成华国土局公开“2010年征收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团结二组126号宅基地上店铺不予补偿的理由”,实质是要求被上诉人对其行政行为进行解释、说明,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在行使公共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答复及如何答复均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故上诉人获取政府信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服务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当目的和必要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法律依据或救济权利的,行政相对人可针对该行政行为直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保障其知情权,故在本案中,上诉人不具有需要司法机关保护的权利和客观需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不予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艺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邱方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