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于某某融资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002150-X。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某,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于某,女,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某某路139号3-2-3某某。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1955年12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某某街42号6-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某、丁某某(2017)陕0429执366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暂缓执行,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