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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甘自强与重庆虹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自强,重庆虹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戴光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659号原告:甘自强,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琳玉,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虹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紫金路4号。法定代表人:田应春。第三人:戴光勇,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甘自强诉被告重庆虹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戴光勇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自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自强负担。审 判 长  曾 庆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人民陪审员  刘朝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文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