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异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艳玲与郑州市新概念固始一家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玲,郑州市新概念固始一家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异172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赵艳玲,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翟利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州市新概念固始一家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6号思达大厦7层C座。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军,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赵艳玲申请执行郑州市新概念固始一家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艳玲申请追加陈军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赵艳玲称:被执行人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系2008年9月4日由陈军出资10万元注册成立。2011年1月28日,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原注册资本1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90万元,由股东陈军出资人民币290万元,于2011年1月28日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2013年5月17日,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又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1300万元。该出资于2013年5月17日由陈军转入公司开封商业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6000XXXX0010的银行账户1000万元,2013年5月20日,该6000XXXX0010银行账户上的1000万元转入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基本户,摘要信息为增资成功转基本户,同日,该1000万元分10次每次100万元转出公司基本户至郑州英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故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郑州市新概念固始一家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陈军为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审查中,申请人赵艳玲向本院提交2008年9月2日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章程一份,2011年1月28日章程修正案一份,2011年7月22日公司章程一份,2011年8月30日公司章程一案,2013年5月17日章程修正案一份,2014年7月7日公司章程一份,豫生茂验字(2013)第0503-097号验资报告一份,被执行人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帐号为1702XXXX8706的银行账户流水一份。本院查明,原告赵艳玲与被告杨文刚、郑州市新概念固始一家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君之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州市新概念固始一家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艳玲借款50万元,并给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息,其中35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计至还款之日;15万元自2015年2月9日计至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赵艳玲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255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2008年9月2日,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制定公司章程,章程第八条规定:股东陈军、出资额10万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时间2008年9月2日。2011年1月28日,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作出章程修正案,将原章程第八条修改为:股东陈军、出资额30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100%。2011年7月22日,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制定公司章程,章程第八条规定:股东白天培、出资额300万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时间2011年7月22日。2011年8月30日,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制定公司章程,章程第八条规定股东陈军、出资额300万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时间2011年8月30日。2011年9月30日,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制定公司章程,章程第八条规定股东王松杰、出资额300万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时间2011年9月30日。2013年5月17日,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作出章程修正案,将原章程第八条修改为:股东陈军、出资额1300万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时间2013年5月17日。2013年5月17日,股东陈军将增资款1000万元转入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帐号为6000XXXX0010的银行账户。2013年5月20日,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帐号为6000XXXX0010的银行账户将1000万元转入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帐号为1702XXXX8706的银行账户,转账信息为增资成功转基本户。2013年5月20日,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分10次、每次100万元将1000万元转入郑州英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名义为还款。郑州英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无其他银行流水往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章程修正案,确认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股东陈军于2013年5月17日缴足。该笔增资款于2013年5月20日转入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基本户后,当天即以还款名义将全部增资款转入郑州英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行为缺乏正常经营活动的合理性,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申请人赵艳玲请求追加固始一家人餐饮公司股东陈军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郑州市新概念固始一家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陈军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股东陈军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申请人、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张宝霞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