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92执恢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高新区天辰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高新区天辰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恢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天辰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虹苑北路*号。经营者:刘道全,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8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喜福苑写字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7941111X6。法定代表人:郭怀生,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天辰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冻结了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894.00元,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79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天辰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已经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042.0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怡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