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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贺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629号原告贺某,男,汉族,1986年7月24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告曾某,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7年6月19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撤回诉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马孝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