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刑��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郜效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效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587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郜效田,曾用名郜娇田,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沁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3日被抓获,同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效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保清、代理检察员卫亚旗、被告人郜效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关指控,2017年4月3日7时30许,被告人郜效田在沁阳市覃怀办事处东关水果批发市场郭某2的摊位购买水果时,趁无人之机,将郭某2放在摊位床上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手机盗走。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912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郜效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郜效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郭某1的证言、被害人郭某2的陈述以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效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郜效田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郜效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郜效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郜效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范献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