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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重喜、唐盛松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唐盛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唐盛松,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唐盛松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3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4执7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谭惠岚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展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