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梅旭均、唐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旭均,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870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梅旭均,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唐强,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乐至县。本院依据(2010)双流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移送执行梅旭均、唐强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梅旭均已缴纳完毕罚金。经调查,被执行人唐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