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谢金福、叶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福,叶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1326号申请人谢金福,男,汉族,1985年9月1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叶振明,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谢金福与叶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叶振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叶振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诗运审 判 员 钟骏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