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垫付的抢救费用102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勇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1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人身线索,逾期被执行人未提供相关线索。截至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李勇尚欠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抢救费用102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2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光彬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 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