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振军与邢玉宏、邢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军,邢玉宏,邢永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128号原告:王振军,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邢玉宏,男,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邢永标,男,1959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振军与被告邢玉宏、邢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原告王振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玉宏、邢永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军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振军承担。审判员 杨立国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小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