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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振军与邢玉宏、邢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军,邢玉宏,邢永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128号原告:王振军,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邢玉宏,男,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邢永标,男,1959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振军与被告邢玉宏、邢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原告王振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玉宏、邢永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军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振军承担。审判员  杨立国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小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