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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督4号原告李爱英诉被告续代林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爱英,续代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9民督4号申请人:李爱英,女。被申请人:续代林,男。申请人李爱英与被申请人续代林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申请人李爱英于2017年6月19日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续代林在收到支付令前,李爱英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83元,由申请人李爱英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石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