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世平与盛交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平,谭美英,盛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唐世平,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硫市镇石峰村小泉组。被执行人谭美英,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硫市镇石峰村小泉组。被执行人盛交军,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云集镇杉峰村盛家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世平、谭美英与被执行人盛交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谭子山审判员 杨孝初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伍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