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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世平与盛交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平,谭美英,盛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唐世平,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硫市镇石峰村小泉组。被执行人谭美英,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硫市镇石峰村小泉组。被执行人盛交军,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云集镇杉峰村盛家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世平、谭美英与被执行人盛交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谭子山审判员  杨孝初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伍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