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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曲义民与郑喜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义民,郑喜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91号原告:曲义民,男,1967年2月9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郑喜金,男,65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原告曲义民与被告郑喜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曲义民诉称:2016年8月22日,我驾驶摩托车与郑喜金相撞,致我门牙三颗折断,因为是同村居民,没报警,自行协商解决,后来郑喜金不同意赔偿了,现诉来法院要求郑喜金赔偿我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义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本院退还给曲义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翠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