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曲义民与郑喜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义民,郑喜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91号原告:曲义民,男,1967年2月9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郑喜金,男,65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原告曲义民与被告郑喜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曲义民诉称:2016年8月22日,我驾驶摩托车与郑喜金相撞,致我门牙三颗折断,因为是同村居民,没报警,自行协商解决,后来郑喜金不同意赔偿了,现诉来法院要求郑喜金赔偿我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义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本院退还给曲义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翠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