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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谷婷婷与被韩永河、高秀莲、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婷婷,韩永河,高秀莲,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谷婷婷,女,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韩永河,男,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高秀莲,女,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47-1号。法定代表人:杨成,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婷婷与被执行人韩永河、高秀莲、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2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