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425号原告刘某,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潘某,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常勇审判���员孙敏人民陪审员 蔡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力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