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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单文伟与双辽市永加乡新凤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文伟,双辽市永加乡新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160号原告:单文伟,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双辽市永加乡新凤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XX,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文伟与被告双辽市永加乡新凤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文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