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柏立与周茂兴、周小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柏立,周茂兴,周小姣,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柏立,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周茂兴,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周小姣,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周丽,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申请执行人李柏立与被执行人周茂兴、周小姣、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02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执行依据的内容产生分歧,被执行人周茂兴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鄂0502民申1号民事裁定:(一)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鉴于前述情况,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