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士强与唐传民、石磊、寇少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强,唐传民,石磊,寇少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734号原告:李士强,男,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吕守广、刘长洋,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传民,男,现住庄河市。被告:石磊,男,现住庄河市。被告:寇少妍,女,现住址同上。原告李士强诉被告唐传民、石磊、寇少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士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