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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李玉会、成都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李玉会,成都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0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丛桂街7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林、周志宇,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会,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成都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5号。法定代表人:杜刚,董事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李玉会、成都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宿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 梅书 记 员  杨盈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