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77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苗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苗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7-1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生于1986年11月14日,汉族,住岐山县。被执行人:苗鹏飞,男,生于1986年10月12日,汉族,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苗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2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苗鹏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莉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575元。在执行中,苗鹏飞向王莉转款1000元,后申请人王莉与被申请执行人苗鹏飞达成了和解协议,苗鹏飞于2017年9月15日前向王莉支付4000元,剩余4575元于2017年12月初前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生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