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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兆彤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彤,张江,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39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彤,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江,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王立,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王兆彤与张江、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依法对张江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6号院11号楼13层2单元1304号房屋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京无车辆登记信息,且银行存款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