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蔡风新与王生祥、王海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风新,王生祥,王海军,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蔡风新,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生祥,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李欣,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68813元(含执行费10978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17元,查封被执行人王生祥名下所有的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未执行标的858296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