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7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徐某财产损害赔偿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7民初32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