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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作明、青岛信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作明,青岛信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486号申请执行人董作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信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玉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进、王新伟、高峰、刘辉、董作明、胡日鹏、高祀磊、姜守勤、李华先、王金刚与被执行人青岛信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297号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7日向本院立案,案号为(2016)鲁0281执2197号,执行标的额为125536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2016年8月26日该案终结执行。2017年6月14日将剩余案款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当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撤销该案的执行。2017年6月16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486号。现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29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兆佳 关注公众号“”